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,低保户更改名字后需办理以下手续:
一、户口本及身份证更名
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携带户口本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名字变更手续。若原身份证存在书写错误,可现场更正。
材料准备
需提供以下材料:
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
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变更证明(若非本人办理需额外说明)
二、社保及民政系统更新
社会保险变更
单位参保: 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变更 个人参保
若涉及基本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等,需确保新身份证号与社保账号一致
低保资格重新确认
到乡镇民政部门提交新户口本、身份证及社保变更证明,申请重新审核低保资格
部分地区需填写《低保户信息变更申请表》,并附上家庭财产、收入来源等证明材料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法律保障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二条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变更姓名无需他人同意(但需符合公序良俗)
跨区迁移
若户籍迁移,需提供迁出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,到迁入地办理变更手续
曾用名保留
即使改为现用名,系统仍需保留曾用名登记信息
四、办理时效
户口本变更建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
社保变更需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
低保资格审核通常需15个工作日
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律师,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