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公民变更姓名需按以下程序办理:
一、办理主体与年龄要求
未满18周岁:
需由本人、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
18周岁以上:
需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二、所需材料
必备文件 -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-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;
- 变更申请书(需包含个人基本信息、变更理由及承诺承担法律责任)。
补充材料
- 重名证明: 学校或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(如学籍/工作证明); - 收养关系证明
- 公证书:部分地区需提供姓名变更公证书。
三、办理流程
提交申请
-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提交申请表格、身份证、户口簿及变更理由证明;
- 若涉及收养关系变更,需同时提交收养证。
审核与审批
- 派出所进行初步审核,确认材料真实性;
- 完成人需通过单位或居委会签字批准(无单位者由居委会签署);
- 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二次审核,通过后进入制证流程。
制证与领证
- 完成15-7个工作日审批后,携带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到户籍部门领取新户口簿和身份证;
- 原户籍信息将变更为“曾用名+现用名”格式。
四、注意事项
法律限制
- 更名需符合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如夫妻离婚后带子女改名需协商一致;
- 一生仅能变更一次姓名。
地区差异
- 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,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公安机关;
- 部分地区需公证或单位证明,可提前准备相关材料。
后续事项
- 学历、社保、银行账户等需同步变更,建议办理身份证后联系相关机构办理迁移手续。
若材料齐全,公安机关一般会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。若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加急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