姓名权是指 每个人或者企业等法律主体对自己的名字、名称有决定、使用、变更、转让或让他人使用的权利。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,包括自我命名权、改名权、姓名使用权等。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,不仅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,还可以包括笔名、艺名或化名等。
具体来说,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:
自我命名权:
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,任何人无权干涉。
改名权:
自然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也称为姓名变更权。
姓名使用权:
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,包括本名、笔名、艺名或化名等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。
命名权:
自然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。
转让权:
自然人有权转让自己的姓名,但需遵守法律规定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、盗用、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。
综上所述,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,是身份标识,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。它保障了个人对自己姓名的自由支配,是维护个人身份和尊严的重要法律手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