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,包括决定、使用、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,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。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,不仅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,还包括笔名、艺名等。
详细来说,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:
姓名决定权:
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,但正式姓名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监护人同意。
姓名使用权:
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,包括正式姓名和非正式姓名(如笔名、艺名)。
姓名变更权:
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,但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。
姓名尊重权:
自然人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自己的姓名。
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体现在对干涉、盗用、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。此外,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享有名称权,但这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,与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有所区别。
综上所述,姓名权是保障个人身份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权利,自然人应当充分行使并维护自己的姓名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