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学阶段改名字需要通过以下流程办理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办理条件
年龄要求 :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本人或父母、收养人申请。特殊情况
父母一方亡故、再婚的未成年人,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自主申请;
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,父母协商一致即可。
二、所需材料
基础材料
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;
结婚证及复印件(若涉及);
出生证明;
户口簿(需在姓名栏添加“曾用名”栏)。
补充材料
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提交本人同意书;
收养关系需提供收养证。
三、办理流程
提交申请
监护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《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》。
审核批准
派出所审核材料,必要时向申请人索取补充证明。
办理变更
完成变更后,派出所将新名字登记在户口簿上,一般需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。
四、后续手续
学籍变更
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更名证明》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信息变更。
学校审核通过后,需在学籍档案中更新姓名信息。
注意事项
改名需符合《户口登记条例》规定,如无合理理由(如名字俗气)可能被拒绝;
若涉及重名、谐音等问题,需额外说明情况。
五、特殊情况说明
父母离异:
仅需一方同意即可申请;
成年后改名:需本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。
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,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