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犯别人的名字是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。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,它确保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认同和尊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:
干涉:
针对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,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、使用其姓名,干涉被监护人决定、使用其姓名等。
盗用:
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,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,如擅自以他人的姓名签字于罚款通知书,以他人的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。
冒用:
使用他人的姓名,冒充他人进行活动,以达到某种目的。
当发现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,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民事救济方式:
停止侵害:
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。
赔礼道歉:
要求侵权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,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。
赔偿损失:
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,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。
总之,任何干涉、盗用、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,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